小牛配资平台杠杆网=股票市场杠杆=杠杆式玩股票

实盘股票杠杆操作 “自由财富”P2P“非吸”案始末:涉案16亿元,股东曾有上市公司身影
栏目分类
热点资讯

实盘股票杠杆操作 “自由财富”P2P“非吸”案始末:涉案16亿元,股东曾有上市公司身影

发布日期:2024-08-22 21:34    点击次数:152

实盘股票杠杆操作 “自由财富”P2P“非吸”案始末:涉案16亿元,股东曾有上市公司身影

  “自由财富”P2P“非吸”案始末:涉案16亿元,股东曾有上市公司身影

  朱远祥

  以P2P模式运营,向社会吸收资金16.21亿元,至平台关闭时未兑付资金1.235亿元。这是湖南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判处的一起“非吸”案。

  2024年5月,此案有16名被告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其中多名被告人上诉。在此之前,另案处理的2名被告人一审判刑后上诉,株洲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徐龙龙等被告人的一审判决书(部分)。受访者 供图

  7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多名辩护律师处获悉,蔡志忠等被告人重审案件7月25日在芦淞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徐龙龙等被告人的上诉案件,则尚未开庭。

  据检察机关指控,此案的作案时间为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蔡志忠等人在深圳成立公司后,将P2P业务开展至株洲市,在未取得金融行业资质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此案审理过程中,有辩护律师当庭提供证据称,株洲的一家上市农牧企业是涉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芦淞区法院一审认为,“其他主体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本案处理”,对关于遗漏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涉事上市农牧企业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回应澎湃新闻称,其公司但仅作为财务投资人,未参与自由财富实际经营活动,未曾挪用或占用自由财富的任何资金,自入股到退出亏损本金82万元。

  分案审理,18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刑

  被指控为此案主犯的蔡志忠是广东人,其他被告人大多为湖南株洲人。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蔡志忠注册成立深圳自由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财富公司”),上线了“自由财富”APP,专门从事互联网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业务。2015年11月,自由财富公司在株洲设立分部,将P2P业务开展到株洲市,办公地点设在唐人神集团总部三楼,2017年9月搬至芦淞区双银大厦。

  据检方指控,自由财富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行业资质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运营模式为:先由公司资产部物色需要资金的借款主体,将其借款资料提交至自由财富P2P平台上发布,再由公司资金部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投资人的资金投入平台项目后,实际进入该自由财富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由蔡志忠指令打给借款主体,借款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也转至自由财富公司账户,蔡志忠扣除平台佣金后返给投资人。

  经统计鉴定,自2014年5月至2019年11月,自由财富公司通过上述运营模式,向8330名主体吸收资金16.21亿元,至平台关闭时未兑付资金1.235亿元。

  检方认为,涉案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起“非吸”案被分案办理,均由株洲市芦淞区法院进行一审。

  蔡志忠的辩护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蔡志忠及另一被告人岳蒙蒙分别被一审判刑十一年六个月、八年,上诉后株洲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7月25日,芦淞区法院开庭重审,目前尚未宣判。

  除了蔡志忠、岳蒙蒙,徐龙龙、魏厚喜等19名被告人2023年1月被起诉,亦由芦淞区法院一审。这19人系蔡志忠手下的管理人员或业务员。

  庭审中,被告人徐龙龙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其主要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并未从事吸收资金业务,且入职第二年就怀孕休产假再未回公司,不应承担刑责。芦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徐龙龙作为总经理助理属于公司执行层面的管理层,其休产假期间仍每月领取高管工资,“享受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带来的收益,应当对此负责”。

  判决书显示,徐龙龙之外的18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5月16日,芦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3人被单处罚金,16人被判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6名被告人中,徐龙龙被判刑五年并撤销此前开设赌场罪的三年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魏厚喜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他14名被告人均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徐龙龙等多名被告人上诉至株洲中级法院,该案二审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企业曾是涉案公司大股东,回应称未参与实际经营

  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徐龙龙的辩护律师刘再荣称,徐龙龙在“非吸”一案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本案实际发挥管理者、决策者、指挥者作用的,另有其人。”

  刘再荣当庭指出的“另有其人”,是指唐人神集团委派至自由财富公司的高管。

  总部位于湖南株洲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生猪产业链的农牧企业,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

  刘再荣向法庭提交了21份书证以证明:唐人神集团曾是涉案的自由财富公司的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出资1020万元,持股51%;自由财富公司虽由蔡志忠创立,但后来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财务经理等高管均为唐人神集团委派过来的;投资协议显示,应提交董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有16项,“唐人神委派董事对上述所有事项均拥有一票否决权”。

  对于刘再荣关于本案遗漏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并未采信:“涉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他主体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本案处理。”

  近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刘再荣仍认为唐人神集团在本案中负有法律责任,他表示已向相关部门控告。

  唐人神集团则以文字回复澎湃新闻:当年入股自由财富公司的出发点,是想通过平台融资,为缺乏资金能力的养殖户和经销商提供发展所需资金;2015年11月入股自由财富公司,持有51%股权,“但仅作为财务投资人,未参与自由财富实际经营活动。”

  唐人神集团称,其已于2018年9月、2019年8月,分两次全部退出对自由财富平台的持股(分别退股35.7%、15.3%),“唐人神入股期间未曾挪用或占用自由财富的任何资金,自入股到退出亏损本金82万元”。

  唐人神集团还表示实盘股票杠杆操作,2019年自由财富平台“爆雷”后,唐人神积极参与了债权收购工作,累计已完成650余人的债权兑付(比例为57%);此外,推荐第三方公司正在继续收购债权,未收购的债权待司法程序结束后仍可进行司法兑付,“剩余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是通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