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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0 21:08    点击次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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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28日证监许 可【2024】847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 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 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可能影响 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同时,本基金可能会面临所持有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运作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 险如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 称“港股通机制”)买卖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及港股通ETF,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通股票及ETF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及ETF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股 票及ETF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及ETF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ETF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ETF。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 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 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 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 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 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 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募REITs二级市场价格 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基金份 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终止上市风险、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税收风险、政 策调整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REITs。   具体风险揭示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 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 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 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 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 回、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 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 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FOF)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的修订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开放日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月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之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科员,上 海证管办案件调查一处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 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风险官、合规总监、副总裁。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蒋鹤磊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职员,上海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购并重组部项目经理,上 海证管办稽查处科员、调查二处副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调查一处主任科员, 上海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上海监管局机构 监管一处调研员、稽查二处调研员,上海博威益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东方华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首席合规风控官。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 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 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兼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 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彭卫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 员会主任科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 任,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副院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交通部政 策法规司法制处处长,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 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现任北 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董事。   杨勤法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浙江时代银鹰律师事 务所律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物奇微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 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   郭晔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 士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 长、教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洁琼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共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委 员会副书记,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刘枫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市东方明珠股份有 限公司技术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交易部交易主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部交易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富》 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MD)、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周陶女士,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曾任上海市税务局金山分局税政科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主任科 员、副处长,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岗、监事长,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兼任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   胡伟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 运部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 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海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交银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法 律合规主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创新业务部董事副总经理、产品总 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智能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品 牌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业务总部市场业务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董 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文扬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 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 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颐和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颐和稳健养老目标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今任东方红欣和平衡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颐 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金融学硕士。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利率衍生产品部经纪人,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投 资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主办人。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员苗宇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 员王延飞先生、委员李竞先生、委员秦绪文先生、委员周云先生。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张锋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蒋蛟龙先生、 委员孔令超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配基金收益;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追偿; 他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 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 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和职责等;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二名,包括一名股东监事及一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依 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等。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委员会,并分别制 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 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 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 《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 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 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 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 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 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 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 “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 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 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 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 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 颖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 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 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概况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招商银行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何淑婷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 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 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3个月的月度对日前 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 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 方面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 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 集期限。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元/份。      (九)认购安排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认购 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4)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40.36+5.5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945.86份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5.5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5.50元,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 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 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3个月的月度对日前 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 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其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由红利再 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并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申请均不得低于 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内某类基金份额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类剩余的基金份额 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 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再 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L)                  费率                     L<7日                     1.5%     A类基金份额          30日≤L<180日               0.5%                     L<7日                     1.5%     C类基金份额          7日≤L<30日                 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如有)后,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本基金 的销售费率的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A类基金份额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400=9,558.0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9,558.04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份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9,615.38份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20%=20.32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20.32=10,139.68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00=10,16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日基金资产净值。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 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 金总份额3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离婚、捐赠、法人资格丧 失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丧失是指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 业、注销等原因,在法人资格丧失后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或 机构;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以及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 匹配的基金组合,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和香港 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 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0%- 混合型基金; 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的20%;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本基金 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稳健风险策略基金。在设定的投资范围及风险目标下,通过 定量和定性的结合分析实现基金的资产配置。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 的动量因素和事件驱动做出资产动态调整决策。   (1)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基金配置的核心资产,包括基金、股票、债券等,根据宏观基本面定性 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模型可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动态分配各类资 产的权重。定性分析方面,主要分析经济增长、通胀、流动性环境、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等宏观基本面因子,判定核心资产的长期趋势。定量分析方面, 通过风险收益测算模型估算核心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波动,判定核心资产的 风险收益比。   (2)资产配置   在定性分析的宏观情景假设下,根据核心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分配大类 资产的风险预算。根据产品的风险偏好,选择风险收益比最高的核心资产以合 适的比例构成组合。   (3)跟踪调整   随着宏观基本面和资产价格的变化,核心资产的相关性、风险收益比、长 期趋势会发生变化,为了满足组合的风险收益目标,需要不断调整不同核心资 产的风险预算和资产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产品特征,综合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优选拟投资基金标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的。首先,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筛选,构建基础基金池,再通过对基础基金池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情况进一步筛选,构建精选基金池,最后结合市 场情况和基金风格构建投资组合,努力获取基金经理优秀管理能力所产生的超 额收益。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分为风险收益和投资风格两个维度。  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对可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业绩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综 合评估。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包括风险收益统计和基金运作管理两个方面,主要 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益能力、风险控制、风险调整收益、选股能力、择时能力 和合规性、产品信息等。  风险收益统计是从产品及其基准的业绩表现数据出发,考察基金的收益能 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选股择时能力等方面。  基金运作管理主要从运作合规性、产品流动性、总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于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通过回归方法分析基金收益率 序列相对于股票风格因子收益率的表现,因子的选择与基金收益来源相匹配。 包括但不限于规模因子、风格因子、波动因子等。  对于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通过回归方法分析基金收益率 序列相对于一系列债券风格因子收益率的表现,因子的选择与基金收益来源相 匹配。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因子、水平因子、斜率因子等。  对于份额可上市交易的基金,通过评估份额交易价格和基金内在价值的差 异,捕捉基金份额交易行为所提供的投资机会。  (2)定性分析  本基金的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结构,管理层是否稳定,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 善,日常运作是否合规,经营理念是否着眼于长远,是否将客户利益放在首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位,以及是否有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   主要考察基金经理的情况,包括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分析其投资理念和 投资行为的一致性,超额收益的来源及其稳定性,另外也会关注基金经理历史 从业合规情况、管理规模,并与基金经理保持日常沟通,跟踪其投资思路有无 变化。   主要考察基金产品条款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基金的规模, 参与的客户结构是否有流动性管理压力,是否有管理人自有资金、高管、基金 经理、内部员工参与基金投资。   (3)主动管理型基金   主动管理型基金的定量分析侧重风险收益统计,体现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 能力。同时,进一步结合投资风格评价和定性分析归纳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 力,明确其投资优势和适用的市场情况。   本基金将基于基金的长期投资目标选择能创造超额收益、特征鲜明、投资 逻辑与行为一致的基金作为投资标的。   (4)被动管理型基金   被动管理型基金的定量分析侧重基金运作管理方面,体现被动管理型基金 作为投资工具的特征。总体上倾向选择投资成本低、跟踪标的能力强、流动性 良好的标的。本基金将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对市场未来风格的预判,积 极参与被动管理型基金的投资,资产类别上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股票、境内外 债券、商品等标准资产和另类资产等类型。产品风格上包括但不限于宽基指 数、行业主题指数、风格指数等类型。   (5)公募REITs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 REITs的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 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REITs。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 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 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还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况,从环境 (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将ESG评价 情况纳入投资参考,剔除有ESG重大瑕疵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将重点关注: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股缺乏投资标 的行业;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 或为市场龙头;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与A股同类公司相 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根据国内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的变化,判断利率市场和信用市场的 变化趋势,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等积极投资策 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有两种途径,一种 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 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个券;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投资 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 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 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 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 券种,以期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 的价值评估。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 价值和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选择并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 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 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0%-4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 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不包括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9)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20%;   (10)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 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 (3)项、第(4)项、第(18)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 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3%+恒生指数收益率(经 汇率估值调整)*2%+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85%。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 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 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 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值。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 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额净值估值。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 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T+3日内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按规定于T+3日内予以公布。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 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 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的0.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ETF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 的以下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 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 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下,采取将特定资产予 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 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约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处置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 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但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 性的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影响。  (3)利率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利率波 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基金运作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基金运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 的投资收益及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基金经理变更 风险、基金投资风格变化风险、基金操作技术风险等。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 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 而产生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从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来看,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具有较 好的流动性。其他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是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在 公开交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清晰,因此,从投资标的的挑 选上,流动性有一定保障。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 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 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在赎回 时需支付短期赎回费或者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6)运作模式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 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 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无法赎回、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 在大量认/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集中结束锁定持有期时可能出现较大赎回/转换转 出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 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 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 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 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 风险放大的风险;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 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 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等。 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风险。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 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能会影响优先级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会降 低。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支持证券的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 的判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 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 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 响。 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本基金还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 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 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 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 块,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 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 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 定的相似性,因此,本基金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 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 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可能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北交所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资质可能较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差。部分公司有 规模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高、受技术更新迭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 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因此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 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的波动也较大。   (2)北交所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北交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 规则存在一定的差别,北交所股票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 制比例为30%,可能导致北交所股票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3)北交所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北交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 可能较少;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 所。基金所持的北交所股票变现时可能面临较高的冲击成本,也可能因所持北 交所股票流动性枯竭,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北交所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根据北交所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交所上市 公司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或转入退市 公司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难度较 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值造 成不利影响。   (5)投资集中风险   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 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 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转板风险   基金所投资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板上市。 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 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 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将面临在锁定期限内资产不能变现的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参与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 票估值指引(试行)》估值,引入看跌期权计算流通受限证券对应的流动性折 扣,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ETF(以下或合称“港股通标的证 券”),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香港证券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 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同时对个股及ETF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 标的证券价格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 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 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 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 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标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标的,只能 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 看好的投资标的,从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下,如内地市场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港股 通不能如常交易,港股及港股通ETF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及港股通ETF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 中集中体现休市期间香港市场股价变化,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持港股及港股通ETF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 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 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 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以下或称“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 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 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 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 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 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 (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 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 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 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 更换基金管理人,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1)港股通ETF清盘的风险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 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 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需审慎评 估其价值。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2)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港股及港股通ETF的投资,受港股通规 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 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括但不限于: 税、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 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①因结算 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②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 资金;③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 本基金权益受损;④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 到损害的情况。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ETF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 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ETF。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 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 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 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 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REITs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 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 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公募REITs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 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公募REITs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 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公募REITs无法偿还 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投资 者结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公募REITs基础设施项目的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较 多,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公募REITs上 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公募REITs全部份额,公募REITs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 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公募REITs基金份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   公募REITs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估值。公募 REITs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至少 每年一次),但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因此 公募REITs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可能无法体现其公允价值。基础设施项目评估 价值基于多项假设作出,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与公募REITs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存在差异,也不代表公募REITs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5)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 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6)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因发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 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公募REITs无法获得预期收益, 甚至导致公募REITs提前终止的风险。   (7)税收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 计划、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 运作与公募REITs基金收益。   (8)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 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业务规则,使公募 REITs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 础证券权益。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 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 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 存在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 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 变化影响。 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 投票权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 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 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基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 导致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 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3)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 收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级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 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影响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 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减少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等方面的运作不同于其 他开放式基金,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     (2)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个月(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 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投资者需持有满3个月后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     (3)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业绩表现、所持有基金 的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同时,本基金可能会面临 所持有的基金运作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若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 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办理赎回或卖出 被投资基金,从而产生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此外,虽然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投资于本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 (ETF除外)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但本基 金投资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和/或其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时,投资者所承担 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投资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限责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和处理;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请;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及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人分配基金收益;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他法律行为;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申购、赎回价格;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定最低期限; 赎回款项;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分配;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需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 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 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时间: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 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 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股票”、“港股 通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 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0%-4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20%;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本基金 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①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0%-4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 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②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⑤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⑥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⑦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不包括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⑧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⑨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⑩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 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③项、第④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②项、第③项、第④ 项、第?项、第?项、第?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 金投资进行监督。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 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 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的各项规定。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存款银行应按以上 1)的方式快递 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 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 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 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 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方式,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 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 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基金合同》中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流 通受限证券包括由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损失。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 不存在过错的,予以免责。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与基金管理人原件一致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4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或季度末 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      (四)客户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进行投诉。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   (三)《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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