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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0 21:31    点击次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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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目      录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 通机制”)买卖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及港股通 ETF,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通股票 及 ETF 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及 ETF 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通股票及 ETF 价格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通股票及 ETF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 ETF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 ETF,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 ETF。   七、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 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 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同时,本基金可能会面临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运作风险、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侧袋机制的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内容。   十、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除 外),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 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 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FOF)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月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 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3 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 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 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 配的基金组合,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 定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 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 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或者出现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 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 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3 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 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 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对于 每份基金份额,其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由红利再投资 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并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 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如有)后,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本基金销售费 率的优惠活动。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日基金资产净值。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金总份额 3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离婚、捐赠、法人资格丧失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丧失是指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 等原因,在法人资格丧失后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需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 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 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他必要的服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 配的基金组合,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 REITs”)、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 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股票”、 “港股通 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0%-40%。计入 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合型基金; 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本基金 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稳健风险策略基金。在设定的投资范围及风险目标下,通过定 量和定性的结合分析实现基金的资产配置。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动 量因素和事件驱动做出资产动态调整决策。   (1)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基金配置的核心资产,包括基金、股票、债券等,根据宏观基本面定性分 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模型可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动态分配各类资产的 权重。定性分析方面,主要分析经济增长、通胀、流动性环境、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等宏观基本面因子,判定核心资产的长期趋势。定量分析方面,通过风险收 益测算模型估算核心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波动,判定核心资产的风险收益比。   (2)资产配置   在定性分析的宏观情景假设下,根据核心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分配大类资 产的风险预算。根据产品的风险偏好,选择风险收益比最高的核心资产以合适的 比例构成组合。   (3)跟踪调整   随着宏观基本面和资产价格的变化,核心资产的相关性、风险收益比、长期 趋势会发生变化,为了满足组合的风险收益目标,需要不断调整不同核心资产的 风险预算和资产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产品特征,综合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优选拟投资基金标的。 首先,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筛选,构建基础基金池,再通过对基础基金池中基金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情况进一步筛选,构建精选基金池,最后结合市场情况和 基金风格构建投资组合,努力获取基金经理优秀管理能力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分为风险收益和投资风格两个维度。   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对可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业绩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 评估。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包括风险收益统计和基金运作管理两个方面,主要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收益能力、风险控制、风险调整收益、选股能力、择时能力和合规 性、产品信息等。   风险收益统计是从产品及其基准的业绩表现数据出发,考察基金的收益能力、 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选股择时能力等方面。   基金运作管理主要从运作合规性、产品流动性、总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于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通过回归方法分析基金收益率序 列相对于股票风格因子收益率的表现,因子的选择与基金收益来源相匹配。包括 但不限于规模因子、风格因子、波动因子等。   对于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通过回归方法分析基金收益率序 列相对于一系列债券风格因子收益率的表现,因子的选择与基金收益来源相匹配。 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因子、水平因子、斜率因子等。   对于份额可上市交易的基金,通过评估份额交易价格和基金内在价值的差异, 捕捉基金份额交易行为所提供的投资机会。   (2)定性分析   本基金的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结构,管理层是否稳定,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 日常运作是否合规,经营理念是否着眼于长远,是否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以及 是否有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主要考察基金经理的情况,包括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分析其投资理念和投 资行为的一致性,超额收益的来源及其稳定性,另外也会关注基金经理历史从业 合规情况、管理规模,并与基金经理保持日常沟通,跟踪其投资思路有无变化。   主要考察基金产品条款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基金的规模,参 与的客户结构是否有流动性管理压力,是否有管理人自有资金、高管、基金经理、 内部员工参与基金投资。   (3)主动管理型基金   主动管理型基金的定量分析侧重风险收益统计,体现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能 力。同时,进一步结合投资风格评价和定性分析归纳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明 确其投资优势和适用的市场情况。   本基金将基于基金的长期投资目标选择能创造超额收益、特征鲜明、投资逻 辑与行为一致的基金作为投资标的。   (4)被动管理型基金   被动管理型基金的定量分析侧重基金运作管理方面,体现被动管理型基金作 为投资工具的特征。总体上倾向选择投资成本低、跟踪标的能力强、流动性良好 的标的。本基金将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对市场未来风格的预判,积极参与 被动管理型基金的投资,资产类别上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股票、境内外债券、商 品等标准资产和另类资产等类型。产品风格上包括但不限于宽基指数、行业主题 指数、风格指数等类型。   (5)公募 REITs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 REITs 的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 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本基金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 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 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资。同时本基金还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况,从环境(E)、 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将 ESG 评价情况纳入 投资参考,剔除有 ESG 重大瑕疵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将重点关注:A 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 股缺乏投资标的行 业;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 场龙头;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 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根据国内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的变化,判断利率市场和信用市场的变 化趋势,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等积极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有两种途径,一种是 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个券;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本 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 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 下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以期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 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 估。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 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 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0%-4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 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 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不包括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   (9)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10)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1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 项、第(4)项、第(18)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 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3%+恒生指数收益率(经 汇率估值调整)*2%+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85%。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 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 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 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值。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 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 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净值估值。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 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按规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 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务费),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规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 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控制人; 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基金份额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 以下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 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 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 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 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 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务费),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 配的基金组合,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 REITs”)、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 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股票”、 “港股通 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0%-40%。计入 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合型基金;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本基金 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0%-4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 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 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不包括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   (9)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10)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1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 项、第(4)项、第(18)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 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值。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 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 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净值估值。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 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 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地、签 订日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上海市      签订日: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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